一是应当严格把握本条适用的条件。纪要特别强调,此状况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产品房预售不规范现象为保护买家存活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需要严格把握条件,防止扩大范围,以免动摇抵押权具备优先性的基本原则。法定优先权规范有哪些用途机理在于,通过突破债权的平等性原则,来赋予弱势债权人以优先保护机制。买家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之所以在无须任何公示方法的状况下,仍被赋予了强大的超级优先性,乃是基于对不动产买家居住权的维护。依据权利层次理论,在多重权利发生冲突时,当事人的居住权优先于财产权。[3]也正是基于此,买家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即使不拥有任何公示方法,创设上述权利的正当性也未遭受质疑。但不可以回避的是,法定优先权的隐蔽性缺点,也使各国立法司法对此持一种审慎且克制的态度。
二是应当区别买家购房人和非买家购房人。前者有居住利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而后者并不拥有该价值。因此,买家购房人的权利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反之,非买家购房人的权利不应优先于抵押权。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基于居住利益至上的考虑,才能作特别的突破,而这种突破不可以无限扩大,不然会冲击现有些买卖秩序。
三是应当区别所购房子为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对于房子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能否适用于二手房,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指出,买不起一手房的二手房购房者其存活利益更值得保护,所以二手房购房人在房子上的权利更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大家觉得,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般原则,突破该原则只是例外,且该突破需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不然会对民法基本理论与买卖秩序导致冲击。如前所述,买家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买家购房人的定义相对应的是房产企业,因此,二手房并无适用的空间。二手房购房人的权利不应当优先于抵押权人,除非抵押权人赞同出卖人出售涉案房子。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